按浙江省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广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退役军人可拿退伍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工资科确认“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复员转业到地方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