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约定仲裁是否有效?

2024-11-10 02: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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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情况,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的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也没有说明具体的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回答(2):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合同条款中仅约定“纠纷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既没有明确的惠州当地的仲裁机构,又没有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如果你和对方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的话,这条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回答(3):

约定不明视为对仲裁条款的约定无效
双方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申请仲裁解决(但对方不同意)
因此,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回答(4):

合同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虽然没有明确哪个仲裁委员会,而在惠州只有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应该是有效的,仲裁申请费比较高,
现在双方也可以重新约定由纠纷发生地法院管辖。

回答(5):

仲裁条款肯定是有问题的,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