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在这4种情形之外,警察无权随意查证。”
目前这种在火车站大面积查验的做法“非常有效”。检查身份证,也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安全。“哪个人愿意和逃犯坐在同一列火车上?一旦火车上出了事,挨骂的是警察。警察没有‘火眼金睛’,无法做到在人群中找逃犯一找一个准。连检查身份证的权力都得不到,这种执法环境对警察确有不利。”
相反,目的应该是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增加警察权力。虽然现在有了各种各样保护公民人权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实施还有赖于一支尊重人权的执法队伍,否则人权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就拿查验身份证来说,如果不严格依法办事,每一个男子都会成为“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都可能成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即使查验身份证有必要,也要考虑到公民的感受。
针对一些有嫌疑的人,比如穿着比较怪异或神色比较奇怪的人。还有就是那些纹身的人,举止带有二流气的那种。当然,首先警察自己态度要端正,对待被检查的人也要有好的态度。
确认身份,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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