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刑事诉讼法
关于刑事方面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两个条件:1、是普通刑事案件;2、是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方面
一般的案子是基层法院管辖。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是中院管辖。
在区域内特别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是高院管辖。
在全国轰动的,类似于四人帮那样的大案是最高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