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把国家解释为人们的联合体、联盟、共同体。这是从古至今较为普遍的解释。如古代希腊的亚里斯多德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成完美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政治学》)。
古罗马的M•T•西塞罗认为:“国家是许多社会团体,基于共同的权利意识和利益互享的观念而结合成功的组织体”(《共和国》)。
17世纪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把国家解释为:“自由的人们为了维护权利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完善的联盟”。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国家,是民众通过法律所组织的联盟。”
《不利颠百科全书》概括地指出:“现代的政治理论家们通常把国家定义为一种典型形式的联合体。”但这些说法,对国家这种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国家这种联合体是用什么来维系的,以及它的实质是什么等问题,都不能作出科学的解释。
第二类,把国家解释为上帝意志的表现。中国古代的君权神授理论,古代罗马的A•奥古斯丁、欧洲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都是这种解释的代表。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创造一切,奴隶制及世俗国家是上帝对堕落了的人类的惩罚。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是上帝创造的,国家的目的是谋求有德行的幸福生活。君主的职责是掌握世俗事物的最高权力,促进生活福利。国家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有德行的生活享受上帝的快乐。这一目的只有神的统治才能达到。这类观点为君主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三类,把国家解释为管理的组织或统治的组织。
法国的政治思想家、法学家J•博丹认为:“国家是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织的团体。这个团体由最高权力及理性治理着。”法国的法学家L•狄骥进一步认为:“国家是一种人群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人群有治者和被治者的不同政治区分。”
奥地利社会学家J•龚普洛维奇明确指出:“国家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组织。”这类解释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它虽然说出了国家是进行统治的组织,却未能科学地回答国家为什么要统治和为什么能够统治的问题。
第四类,在现代政治学中流行最普遍、最广泛的国家定义,是以主权为中心的国家三要素说。
如美国政治学家J•加纳提出:“国家是由很多人民组成的社会;永久占一块一定的领土;不受外来的统治;有一个为人民在习惯上所服从的有组织的政府”(《政治科学与政府》)。
现代一些国家的百科全书都用要素说为国家下定义。如《大日本百科全书》认为,国家是居住在一定的领土上的许多人组成的,设有统治组织的团体;《不利颠百科全书》认为,国家以维持秩序和完全以及增进公民的福利为主要目的,它拥有以武力作后盾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实现其目的,它在固定的地域内拥有主权,它行使权力限于这个地域内。国家的主权、领土、人口三个要素,是国家存在的前提。
第五类,马克思主义者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鲜明地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列宁选集》第四卷)。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国家是有阶级社会的组织。这说明国家是一个历史的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发展的结果,是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样,国家也必然伴随着阶级、阶级矛盾的彻底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是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其次,国家是阶级统治。这指出了国家的本质,即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是哪个阶级的统治。再次,国家是个机器。它形象地指出国家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国家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有强迫被统治阶级服从国家意志的能力,有行使这种权力的官吏,有实现这种权力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还有供养官吏与强制机关的捐税和国债。这三项构成了一种组织力量和物质力量,即特殊的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