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⑴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⑵各地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
⑶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⑷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现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办法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教学[1999]2号和人事部人办发[1999]11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毕业前通过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有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各市地、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活动、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指令性安置和考试录用等各种措施,积极帮助未就业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
3、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⑴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⑵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⑶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道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⑷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的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⑸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⑹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4、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业和区域限制。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⑴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⑵师范类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应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⑶毕业生到省直、部队、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应由接收单位到省人事厅鉴证,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由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鉴证。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5、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A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B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C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查费、预防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证工本费。
D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F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G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H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6、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从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7、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劳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8、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是否已解除?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⑴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⑵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⑶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三、毕业生到特殊行业、地区就业问答
9、什么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国家级、省级、城市级这样的层次划分吗?
国家公务员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里除工勤人员外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特指党群部门除工勤奋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把国家公务员划分为各种层次是不够准确的,因为所有公务员都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人员,都称之为国家公务员。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说法?这主要是因为组织招考的部门不同而产生的误解。组织招考国家公务员的部门有: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各省省委组织部,各省人事厅,各地市市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局。
10、国家公务员的报考条件是什么?考试类型和内容有哪些?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包括计划内自费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均可报名。报名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⑵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担任学生干部,获得过奖学金;
⑷符合招考职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⑸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省、市每年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及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市人事部门确定)。
考试类型包括三种:
⑴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的公开考试;
⑵中央,国家机关面向大学生的录用考试;
⑶中央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三部分:
⑴知识测验,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⑵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
⑶智能测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可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的内容,共包括6个部分: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历史、国情国力和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1、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如何参加?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服务期限为2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服务内容主要是到乡镇一级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其户口可留在原学校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具有以下条件的省内普通高校和本省生源外省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定向、委培生和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签署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不能报名。
组织招募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⑴自愿报名。毕业生以自愿原则,根据省“三支一扶”办公布的招募计划,按照招募工作的要求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报名。
⑵考核考试。各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招募岗位的要求和报名情况进行条件审核,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初步人选。
⑶确定人选。省“三支一扶”办对各市提出的初步人选统一组织体检,经审核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人选,并组织其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和《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将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⑷岗前培训。省“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然后派遣到各服务单位。
12、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⑴对服务期满要求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就业上的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该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数达到5年以上,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⑵对服务期满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研究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优惠政策: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我省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学校应为其保留两年学籍。
⑶对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上的优惠政策:各级人事部门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
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政要点: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6)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5、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6、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二、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
三、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这也是我们的作业题。。这是我百度以后归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