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名称发生变更,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吗?

2024-11-16 0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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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名称变更,不用签补充协议。合同一方名称变更并不影响主体资格和身份,但是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通知是合同附随义务。双方可以在原合同中注明名称变更的情况,把工商名称变更手续作为合同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回答(2):

名称变更,不用签补充协议。
合同一方名称变更并不影响主体资格和身份,但是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对方,通知是合同附随义务。双方可以在原合同中注明名称变更的情况,把工商名称变更手续作为合同的附件。

回答(3):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签一个吧。
就是承租方名称变更。没其它的注意事项。
你们公司唯一需要注意的就是,他们公司是变更名称,而不是变更承租主体。

回答(4):

不需要变更,让原承租方与发票开头付款方签订一份付款证明即可,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说明代付租金即可。
参考内容:法律界在线咨询

回答(5):

不需要变更,让原承租方与发票开头付款方签订一份付款证明即可,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说明代付租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