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位十级伤残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由单位出吗?具体标准是什么?交通食宿、营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2025-03-19 17: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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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住院期间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不是所有工伤职工住院都需要护理,护理的前提是生活不能自理,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生活自理障碍”规定(一般情形十级伤残只会有很短的时间,甚至没有)。符合护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派员护理,也可以经用人单位同意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计算。
  交通、食宿费仅限于外地就医。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一般不存在外地就医,没有该两项费用。
  工伤职工住院没有营养费,但有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在省市规定。

回答(2):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没有营养费的。各地的标准不一样,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的劳动局工伤管理部门。

回答(3):

我说的是诉讼时的标准,仅供你与单位协商时参考。如果单位出人负责护理,就别主张护理费了。如果是用的医院的护工,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北京这边就是按照医院护工的标准,看所住医院的标准,一般在六七十元一天。交通费必须有正式交通票据,去几次医院,怎么去的,票据不能太离谱。住宿费这个都要提供必须证明有必要,比如医院很远,一天回不来,或者亲友为了照顾你不得不在医院附近住等。营养费这个是根据医嘱。北京是十岁以下的小孩和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医生认为他们有必要补充营养(他们恢复的慢),会给他们开具遗嘱证明。标准是三五十每天。但是这些如果到了法院,法官不会都全盘支持,也会考虑必要性、真假等。你在与单位协商的时候,也不要撕破脸,为了这点小钱。关键是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个相对多一些。

回答(4):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回答(5):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