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为丙办理了保险,其次丙运输该货并未受甲公司指派。甲与乙订立的合同当然对丙也有约束力。
我个人认为要点在这里:
1。甲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标的是围绕为丁方进行的运输项目而确定的,由此产生的车辆管理费(含保险费用等)均属为保证该合同顺利实施而发生,并未包含与第三方的利益与责任。
2。乙方并非是隶属于甲方的下属单位,而是一种项目合约关系。乙方在履行甲乙合约时所发生的问题,甲方作为合约实施中的管理方负有责任。但乙方在实施与合约无关的劳动发生的问题,甲方并没有管理的权限,责任就无从谈起。本质原因就是甲方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对于乙方的管理者,而仅仅是项目合约范围内的管理方。这与工厂内的工人下班后去从事另一份工作出了事故,并不能要求原厂承担责任在法理上是一致的。注意,这个工人与原厂还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比本案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还进一步!
3。丙方所发生事故车辆的管理费用为甲方交纳,并不能简单作为甲方是丙方的管理方依据。众所周知,车辆管理费用为年度缴纳,在年度中发生车辆买卖并不能将年度的车辆管理费用也进行过户。需要清楚的是缴费者不是法定的管理者,车辆法定的管理人是车辆的所有人。 要认定甲方是丙方的管理人,首先需要依据证明甲方对于乙丙方之间的车辆买卖是认可的,并继续为该车的管理作出担保。比如,丙方事故车辆的管理费用是在车辆买卖发生后,由甲方支付并具有担保关系。
这位代理人的业务是否差点,,连连带责任的基本知识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