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嘱见证人?哪些人不能作遗嘱见证人?

2024-11-27 17: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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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2)继承人、受遗赠人。因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

回答(2):

王某想立个遗嘱,就对女儿说,你给我作个见证吧,我死后把财产留给你一半,留给你两个哥哥一半。女儿说:“我作见证好像不太合适吧!”王某于是问:“见证人不就是看见了情况,并且证明这些情况的人,你不能作见证人,还有哪些人能作见证人?”那么,哪些人能作见证人呢?

依法分析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但是由于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靠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继承法对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是个人或组织在一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通过自己的行为而行使或享有权利、创设或履行义务的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公民是否具备完善的认知能力和完善的行为控制能力为依据的。只有当一个人具备了通过自己的意志、意识,对自己的行为的目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辨认和控制,因而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法律关系,并以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时候,才具有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或者不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他们虽然与遗嘱继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财产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容易影响客观、全面地证明遗嘱事实。

排除以上几种情况,其他的人一般就可以作见证人了。王某的女儿是王某的继承人,所以不能作见证人。

技巧提示

在有一定经济能力支持的情况下,最好找律师作遗嘱见证人,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起草遗嘱并给予见证,使当事人的遗嘱完备合法有效。如果当事人愿意,还可以指定律师为当事人的遗嘱执行人。外国一般都是请专业的律师全程服务遗产继承事宜的。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