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2024-11-17 2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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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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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是指探望权的内容。探望的时间是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所持续的时间长短。由当事人协商是指由父母达成协议。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但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判决是指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基于其审判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作出结论性裁判。
  •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由当事人协商,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以保障当事人自觉履行有关探望权的协议。当事人的协议应由法院认可,并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均必须履行。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同时就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协议,并写人离婚协议中,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或协议内容不合法的,不能通过行政程序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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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