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包括下列8类: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民诉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符合证据“三性”的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证据的种类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