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前多少范围不得堆放物品

2024-11-04 16: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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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各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地方法规的要求。其具体要求为以下几点。

1、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应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应不小于25m。

2、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料场及仓库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应不小于20rn。

3、易燃废品的集中场地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应不小于30m。

4、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5、临时设施最小防火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国务院《关于工棚临时宿舍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扩展资料

分类

灭火类

1、灭火器具包含:七氟丙烷灭火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1211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酸碱泡沫灭火器 、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器挂具、 机械泡沫灭火器 、水型灭火器 、其他灭火器具等。

2、消火栓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水带、水枪。室外消火栓包括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室外消火栓在大型石化消防设施中用的比较广泛,由于地区的安装条件、使用场地不同,受到不同限制,石化消防水系统已多数采用稳高压水系统,消火栓也由普通型渐渐转化为可调压型消火栓。

3、破拆工具类,包括消防斧、切割工具等。至于其它的,都属于消防系统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系统等。

灭火器是一种可由人力移动的轻便灭火器具,它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用来扑救火灾。灭火器材繁多,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只有正确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类型,才能有效地扑救不同种类的火灾,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将灭火器分为手提式灭火器和车推式灭火器。下面就人们经常见到和接触到手提式灭火器的分类、适用及使用方法作一直简要的介绍。

报警类

1、火灾探测器

火灾探测器具体包括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复合式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紫外火焰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红外对射火灾探测器。

2、报警按钮

报警按钮包括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

3、报警器

报警器包括火灾 声报警器、火灾光报警器、火灾声光报警器。

4、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报警主机、CRT显示器、直接控制盘、总线制操作盘、电源盘,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多功能报警器

多功能报警控的主机主要有一个有线的无线防区(八路无线四路有线防区):即可以连接有线探探头、有线门磁、有线煤气探测器。可以使用遥控器进行操纵,拥有多种操纵方式:可以使用电话机对系统进行操纵;也可以在别处用电话进行操纵;

可以及时将各种报警信号以数字的形式传至报警中央;还可以设置六路电话号码。具备提高前辈的抗干扰、防雷击特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器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火间距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没有具体的规定消防器材前多少范围不得堆放物品,但是有些地方性法条里对具体的消防器材有具体规定,如《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扩展资料:

一、消防器材的管理:

1、是定点摆放,不能随意挪动。

2、是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是定人管理。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及时补充,做到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到人。

常见的手提式灭火器有三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手提式卤代型灭火器,其中卤代型灭火器由于对环境保护有影响,已不提倡使用。

在宾馆、饭店、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多数是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俗称“A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加油、加气站等场所使用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俗称“BC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根据二氧化碳既不能燃烧,也不能支持燃烧的性质,人们研制了各种各样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及液体二氧化碳灭火器,风力灭火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官网-《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没有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有些地方性法条里对具体的消防器材有具体规定,如《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扩展资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官网-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里没有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扩展资料:

有些地方性法条里对具体的消防器材有具体规定,如《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消防栓周围十公尺内严禁堆物,十五公尺内不得停车。不得私自制造消防栓工具、接头,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济南市官网-《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回答(5):

消防器材前不得堆放物品,范围是周围消防器材前:
主要依据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