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属于犯罪嫌疑人,这个期间一般来说是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案件管辖原因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由其他办案单位办理,这样可能被转到其他看守所羁押。
法律分析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办案机关有权根据案件进度,将犯罪嫌疑人转押至本地其他看守所。进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时会换仓:1、新入狱的先在“过渡仓”羁押,让犯罪嫌疑人在此仓先熟悉监规和环境,一般在2周后换仓,因此“过渡仓”除号头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在过渡期满后都要换出至固定的羁押牢号内。2、若发现同一仓号内犯罪嫌疑人之涉案案情是关联的,其中必定有人要换旅升让仓,以防串供。3、若发现同一仓号的羁押人互相斗殴且笑燃情节不严重时,为防止再度发生,其中关联人也会仓。4、仓号内的羁押人严重违反“监规”,会拆局被严管,换至禁闭类的牢仓。5、为便于查余案、漏案,犯罪嫌疑人会被换到熟悉案情的管教干部所管辖的仓号。6、犯罪嫌疑人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保护检举人,会换仓。7、犯罪嫌疑人因患传染病、性病,会换仓。8、管教干部认为需换仓时,可换仓。9、侦查、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换仓有利案件侦破时,会换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人犯的羁押地点,是由案审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监管需要来决定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同时,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腊饥规定,办案机键局改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稿判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因为:被判刑了
案件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