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鉴定改变结论的,不享受一次性 伤 残 补助金;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 伤 情 变化复查鉴定 伤 残 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 伤 残 补 助 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 伤 残 津 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伤 残 津 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按照致残程度,可以享受不同标准的伤残抚恤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 被评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按月发放的因工伤残抚恤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伤残再次鉴定等级加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会进行补发的,但是未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可以按新的伤残等级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