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该具有如下的手续: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察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手续不齐全,因而没有材料或虽有材料但不符合要求,如处分决定上没有本人签字等;另一种情况是有材料,但未按规定上报或移送。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二是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从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看,两种移送方式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规则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发现后主动移送;二是公安机关发现后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从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看,两种移送方式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规则。
二、如果是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不需公安机关介入,法院有专门的执行机构。
执行是法院的事,不需移交。 法院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随卷宗一起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