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扩展资料
贿选的认定:
贿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以实现行为人希望达到的选举结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贿选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贿选及其他破坏选举行为,妨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一种侵犯。
二是贿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收买选民、代表或选举机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其他财物应作宽泛理解,它包括各类有价值意义的积极财产。
法律并没有对贿赂的钱物规定一个数额上的下限,故数额大小并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但对贿选行为的处理有着直接的意义,贿赂数额可作为处理具体贿选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是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手段,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①选举自己;
②选举自己希望选的人;
③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并且将自己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也即请托内容传递给收受方。至于行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终实现,同样不影响对贿选性质的认定,可结合其他情节在处理贿选行为时予以考虑。
四是贿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参选人,也可以是一般选民;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贿选
农村换届选举发现贿选问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在选举期间,会设专门的办公室,指导选举工作及处理日常出现的问题。
也可以向主管农村选举的民政机关举报。
还可以向纪检部门举报。
上级以上,村委,乡政府,检查院,如果县里或市里有熟人也可以到县里或市里
当地乡镇一级政府的人大反映,也可直接向区县一级人大反映。
向镇里或检查院举报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