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的,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又多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例中,虽经过二审,但还未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因此死刑判决并未生效,所以根据97年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新法。
附:97年《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452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颁布代替了同类旧法的内容,或者由于原来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1、新刑法(97年)从97年10月1日起生效。97年10月1日为分界点。
2、新刑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对于未判决生效的案件,用新旧刑法审判哪个更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适用哪个刑法。注意:这是指审判的犯罪行为是在97年9月30日前的犯罪行为,如果是新刑法生效后的犯罪行为就按新的刑法审判)
检察院很及时到位啊,在二审送达前审判是未生效的,而对于死刑当然是执行的时候才送达,在10月送达的时候新法已经生效
从旧兼从轻
这人运气真好!
应依79年刑法,因为审判在10月1日前已结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