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送站体检 一. 男性身长不足162厘米.体重不足44千克或过于肥胖者. 二. 经常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板脚).严重脱肛.疝气. 三. 疥疮.与麻风病人与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牛皮癣.头部黄癣.性病. 四. 近五年内患过肝炎.经常拉肚子.吐酸水.经常心口痛.经常咳嗽.哮喘病.贫血.肾炎.结核病. 五. 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口吃(结巴).呆.傻.痴. 六. 遗尿症(近几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眠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七. 耳聋.耳内经常流脓.明显斜眼.明显近视眼. 八. 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某部明显缺陷.异常或近一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者.
政治条件 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被判处过徒刑、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在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有流氓、卖淫、嫖娼、吸毒、盗窃、抢劫、诈骗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 身体条件 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对身高符合标准,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 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条件 兵役法规定,应征服现役男青年年龄为2005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5年满18岁至19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队年满17岁的女青年、2005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和年满23岁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入伍。
10月份正式报名、体检,第一批入藏入疆的11月20左右就出发,其他的一般从12月10日前后分批次开始出发。 征集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1岁,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文化程度的可以放宽到24岁。女青年为2010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根据本人意愿,也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农业户籍初中文凭即可。 适龄青年都可到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过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及其复印件1寸照片3张,去户籍所在地基层武装部现场报名,也可以在街道办事处,农村的朋友直接找村里的民兵连长和村支书也一样。这次征兵属于陆军,海军,空军,武警,第二炮兵联合征兵,体检标准通用。 仪容的要求——有染 发、纹眉、纹身、打鼻 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2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高中文化程度右眼4.7左眼不低于4.5;大专右眼放宽为4.6左眼为4.5为合格 还有毒品阳性检测和心理测试{对着电脑回答问题}。 政治条件 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被判处过徒刑、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在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有流氓、卖淫、嫖娼、吸毒、盗窃、抢劫、诈骗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