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要修建房屋,将修建房屋的工程发包给某乙,包工不包料,某乙无施工资质,这样施工了一层,被安监站等单位执法发现某乙无施工资质,遂停止施工,某甲随通过关系找到了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用其资质到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施工中安全由某甲承担,仍由某乙施工,在施工中雇请民工某丙来做事,施工中从二楼坠下受伤,造成八级伤残,某丙遂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建筑公司工伤,经劳动仲裁由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在建筑公司赔偿后,要求向房主某甲、实际施工人某丙追偿赔偿款,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