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诉离婚,可是开不出对方的居住证明怎么办⼀求答案

2025-04-14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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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可以根据情况,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用去找对方的居住证明。因为不能提供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所以只能在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受理的裁定书。
法律分析
对于民事诉讼来讲原告告被告有时候需要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需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去对方住所地起诉,如果其住所地也需要开证明,否则不给立案,则要求法院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回答(2):

  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可以根据情况,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用去找对方的居住证明。

回答(3):

1、对方是否在上海办理居住证?是否与上海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登记在他名下的上海房子?是否有他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缴纳了综合保险?以上各项,只要持续了一年以上,均可证明他在上海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在上海起诉。居住地的邻居的证言也行。
2、如果没上上述材料,你只能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分居满两年的,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破裂。

回答(4):

应该是户籍证明吧,个人是无法去派出所开具别人的户籍证明的,只能委托律师去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