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用报备。严格离深管理。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深,确需离深的,自2月1日24时起,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带头落实非必要不离深要求。离深倡议参考:
1、合理安排离返深计划。如您有离深计划,请在离深前主动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离深日期、目的地、返深日期等信息,若遇到社区上门核查时请您主动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2、离深后,请您遵从目的地的疫情防控规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返深前,请您提前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备,如实提供返深时间和个人健康状况。
4、启程前如您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您及时就医,合理调整行程安排。
5、抵深后,请您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告,并出示您的行程轨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