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退伙应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2024-11-13 15: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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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法定退伙形式

(一)除名退伙(既,开除……)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还是要遵循一定程序,并且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伙

回答(2):

退伙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