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代不时会发生的偷漏税和拖欠不缴行为,在古代亦常见。相应地,古代对之惩罚亦重。 西汉末王莽建立的新朝政府,在征收“贡税”时,采取自行申报征收,如隐瞒真实收入,一旦被查出来,将被没收全部经营收入,还要罚做苦力一年,此即《汉书·食货志下》中所谓,“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隋初减税幅度很大,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隋文帝开展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时称“大索貌阅”。所谓“大索”即大检查;“貌阅”,即实地核查户口,以严堵漏逃税赋。
唐代征收的“间架税”,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家来说,税负很重,所交的税金动辄数百缗,所以不时有人冒险隐瞒不报、少报,以偷逃税款。朝廷为此出台税政,如果敢隐匿一间不报者,“杖六十”。为及时发现偷漏税行为,政策出台了奖励办法,举报人可以得到五十缗“奖金”。 这种“奖励政策”,并非唐朝首创,乃汉武帝刘彻的发明。 刘彻在推出“缗钱税”后,紧跟着颁布了一道《告缗令》,此令的中心意思就是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民间举报偷逃税行为。查实后,被举报人的财产一半归举报人,此即《汉书·武帝纪》中所说的,“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 “告缗令”,可以说是中国税收史上有明确记载的、最早的一次“税收大检查”通知。 宋朝规定,田赋逾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
从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宋代逃税情况较严重,这在南宋时期尤为明显。当时民间对付征税的办法是交易双方私立契约,不向官府报税,时称“白契”现象。 “白契”行为,实乃民间无奈之举。以房契税来说,税率从起初的4%,逐次增至6%、10%、11%,到绍兴十七年(公元1147年),税率竟然高达17%以上。老百姓不堪重负,只好逃税。 针对“白契”现象,南宋也曾进行税收大检查,称为“括白契”。大检查中,要求公民自行申报纳税,隐瞒不报、偷漏税者,一旦查到,将没收其偷逃田房产总价的三分之一。 同样的,元朝对偷漏税者处罚也很重。比如商税,元政府规定,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偷漏者一旦被发现,“犯者笞五十”。出于鼓励举报人的考虑,被没收财物的50%,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