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税务,而应税服务主要指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单纯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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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便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互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取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方式。
2.特殊规定
(1)烟的适用税率。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2)适用最高税率征税。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征税。
一个是自己有产品 一个是帮别人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