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世袭、举荐结合
秦国厉行军功制,致成统一大业,已成定论,不再赘述。然而,以秦始皇统一为界,战国时期的军功制,到统一以后的秦代是否仍在具体实施,似乎未见明确论证。颇有学者不分秦国与秦代,认为统一后的秦代,依然实行军功入仕,甚至有称秦代仍以军功为主要仕途者。据笔者之见,秦代是否沿用战国时期的军功制,颇有疑问。即使秦代仍有军功入仕之途,较之战国时期也有所变化。
战国入仕之途,一为军功,一为养士,七国皆然,以秦为甚。且秦国以军功与养士合二而一,形成客卿以军功升擢的定例,卓有成效,黄留珠先生在《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中论之颇详。该书列秦仕进之途为六,即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关于秦统一后的仕途,该书指出有些仕途已明显不复存在,如以客出仕;而有些仕途又有较明显发展,如征士;始皇三十四年之后仕进大多出自“法”、“吏”二途[①]。独未论保举、军功二途在秦统一后的变化,本文试对军功一途在秦统一后的情形略加补充。
秦的统一,奠定了国家的和平环境,尽管有北御匈奴、南戍五岭之举,但相对于七国争雄的战争环境而言,秦代从建立皇帝制度起直至二世爆发大规模的起义反抗为止,战争不是国家的主要任务。因此,可以说在统一后的年代里,军功入仕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且秦国的军功入仕,在惠文王十年以后,已与以客入仕密切结合。既然统一后以客入仕已明显不复存在,那么,在基本和平的环境下,又失去了与其配套的客卿途径,军功制亦当不再盛行,起码不再是秦代的主要仕途。
当然,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没有废除军功入仕的明确记载,但同样也没有废除以客入仕的明确记载。我们既然可以根据统一后失去了以客入仕的客观条件而称其不复存在,何不可对军功入仕同理对待呢?现有史料中,有关军功入仕的记载,均为统一前的材料,统一后无一例,足以说明问题。
还有,纵观历史,任何一个朝代,并不是伴随着开国的炮声就能建立起自己的选官制度的,西汉的察举,隋唐的科举,无不如此。西汉之察举,经高、惠到文、景,方才创立,武帝时才逐渐昌盛。隋唐之科举,真正成为重要仕途,是在高宗武后乃至玄宗时才实现的。或者有人可举出曹魏九品中正制为反证,孰不知曹丕开国之前有曹操多年执政为铺垫,且有东汉的察举和清议、月旦评为基础。即使同为科举制,宋代沿袭唐制,也是在太宗、真宗时才逐渐完善的。明代尽管有朱元璋煞费苦心地为后代立祖制,然官制的实际定型,是在成祖永乐以后。清代制度,则多建立于康雍期间。甚至新中国创立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在80年代。大体上,每个朝代的选官制度,真正实施往往距开国少则三四十年,多则七八十年。其原因据笔者推测,当有两点:一是任何制度的施行,均需一定的社会基础,须建国者努力积累一定时间;二是开国之初有大量功臣勋吏,不存在立即进行人事大换班问题。秦王朝国祚短促,统一前的大量功臣元勋和选用六国降官[②],足以满足其统治的需要,而且直至秦亡也不存在官吏队伍的换代问题。所以,秦王朝不可能、也无必要在选官制度方面有重大建树。不管是秦始皇还是秦二世,在军功入仕已经失去作用的情况下,并没有能够创造出全新的替代制度。论者往往忽视这一点,苦于秦统一后没有选官制度重大变化的史料,故以战国之秦制推论统一后之秦制,误将军功制推到了统一后的秦代。
军功制在秦统一后失去其社会基础,但又没有明确废除,那它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从史料可知,秦国在战国时期,军功就与劳考相结合。入仕靠军功,而升迁则靠劳绩,由于秦汉时期选考合一,故人们多把含有考课劳绩内容的军功制以“军功”一词总而括之。实际上,云梦秦简有关于考劳的不少记载,《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不乏其内容,甚至专门有《中劳律》,《秦律杂抄》的《中劳律》条称:“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③]显然,“中劳”是关于劳绩的考课制度,而且和年资紧密相关。据《秦律十八种》,考课殿最者,可罚劳或赐劳,均以时间计算,按年考课,最者可赐“三旬”,殿者可罚“二月”。既然赐劳和罚劳都有时间,则可以肯定,官吏的升迁和俸酬有一定的年资要求。随着统一,战争的减少和治理国家的需要,考定劳绩肯定会越来越重要。因此,随着秦的统一,在不急于补充大量官员的前提下,过去将入仕与考课合二而一并以入仕为主的军功制,肯定会出现向以升迁为主而考察劳绩的中劳制转化,即由“功”向“劳”的转化。而《中劳律》不仅有秦简资料为证,还有居延汉简资料为证[④]。从“汉承秦制”的角度说,“中劳”应当是秦代的主要人事制度之一,而且极有可能已将统一前的军功制取而代之。
秦代的选官制度是军功爵、文法吏。
军功爵制的出现和确立,在先秦军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春秋以前列国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战国时列国推行的变法运动,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特权。而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就为新的军功爵制出台准备了社会条件。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文法吏(wén fǎ lì)是战国以来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一种官僚类型,其主要特点是尊奉主上晓习法律并善于合乎法律规范地处理纷繁复杂的公文和具体事务。汉代称"文法吏"为"文史法律之吏",或简称为"文吏",是于儒生相对而称的。"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光武帝"既以吏事自婴,(明帝)尤任文法"。
三公诸卿郡县制。
郡官及其以上的官职由皇帝直接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