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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即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由于有些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监督能力,由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等进行监督,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企业的关系,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则根据本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D.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