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国家新三包规定是什么
2024-11-13 0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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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保证办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对应的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故障服务。是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规定三包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回答(2):

您好,我国实行了三包政策,即包修、包换、包退。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损坏,可以找商家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是因为消费者的使用问题导致的损坏,就不享有三包政策,消费者只能出钱进行维修。商品在购买后的七天之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包有效期有哪些规定
1.三包责任范围:
产品必备功能无法使用并且没有说明
使用过程中不符合标示的标准
与说明书、样品质量不符出现问题
产品在国家检测机关被检测不合格
经过两次维修还是无法使用的商品
2.三包时间范围:
7天:商品在购买7天内,出现质量性能故障问题。可以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15天:商品在购买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无法使用,可以换货或者维修。
3.三包有效期的认定:
三包有效期从提走商品日开始计算。家电等有效期基本是一年,主要零部件是一到三年左右,整机的三包期限是半年到一年。
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两次维修依然没有解决故障问题,消费者可以凭购物发票和修理记录,调换同类型号同规格商品或者退货。三包有效期要扣除因维修浪费的时间,而重新计算三包有效期。
90天规定以及30天:生产者在消费者送回厂家维修之日起的90天没维修好消费者送来的产品,应在维修记录中详细陈述原因,并且给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产品。
30日以及5年:维修方应当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至少保证30天能正常使用,而生产方则保证在即使产品停产后也要在5年内对该产品的售后问题提供相关技术的零部件来支持维修。
新三包规定是在1995年8月实施,对于95年以前的三包产品依然按照95年以前的规定。而95年8月以后的三包产品则按照新三包规定约束。
最后提醒大家: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索取正规发票以及三包凭证,因为只有凭证齐全的时候出现质量问题才能在三包期间内退货换货或者维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本限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限定的三包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限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限定的三包答允。答允作为明示保证,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受职责。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受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限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体检验收规则;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回答(3):

国家三包指的是商品售出以后,再一定的期限内商品出现损坏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商家都要对消费者实行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包修、包换、包退,消费者有权利在三包期间,商品损坏的时候要求商家免费修理或者换新的服务!

回答(4):

《国家新三包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回答(5):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第八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20号)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现予公告,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