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文件、函,格式是什么?

2024-11-29 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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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双击打开word。

2、先写标题,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关于XX事情。

3、再写正文部分,要求简洁明了,有针对性,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

4、最后写结语部分,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5、最后是落款和日期,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6、这样一篇简单的文件/函就完成了。

回答(2):

五、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
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五、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
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函”的写法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写“函”。
(二)“函”的内容必须专一、集中。
一般来说,一个函件以讲清一个问题或一件事情为宜。
(三)“函”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四)“函”的写法以陈述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询问和答复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事宜写清楚就行。
(五)发“函”都是有求于对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询问题,或请求批准。因此,要求“函”的语言要求朴实,语气要恳切,态度要谦逊。
(六)“函”的结尾,一般常用“即请函复”、“特此函达”、“此复”等惯用语,有时也不用。
[编辑本段]“函”的使用与写作
函,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在这里,笔者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就宁波海关的行政级别问题答复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关总署时,用的就是函的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2〕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请示》(浙政〔2001〕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机构,隶属于海关总署,不增加人员编制。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6号)
这份重要的文件,虽然以“函”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均应按此执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为一般书信对待的做法,认为“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种有权威的想法,都应该得到纠正。

回答(3):

我想写一个说明函,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