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后,嫌疑人无故不出庭,是否可以追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责任?

2024-11-03 0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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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出不归的,不能追究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院的责任,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通缉,一旦被抓获即将之逮捕。所以,此案如要继续审理的话,必须要等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后。

回答(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据此,如果在法院开庭时犯罪嫌疑人逃避,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追究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责任。

回答(3):

不可以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

回答(4):

公安机关应该保证监视居住的犯人不逃脱,现在其开庭不到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责任。

回答(5):

这个要查清楚是什么原因。犯罪嫌疑人不出庭的话,法院是不能做出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