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怎么申请宅基地

2024-11-21 1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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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土地管理法》 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宅基地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通过村里同意,再到国土部门去办理。

2018申请宅基地的五个条件:

1.现有住房居住拥挤,并且宅基地面积少于宅基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自家的房子小,比规定的最小面积还要小的农户,也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2.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孩子结婚这在农村是件大事,尤其是兄弟俩的,完全可以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建房结婚。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作为村里的一份子,不能影响村子规划改造的进程,搬迁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而且确实在农村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例如: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所规定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关于规定政策,需要多多关注政府网站具体的公布信息。

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参考资料: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回答(3):

1、农村分户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候需要携带相关证明。

2、户口本、村委会证明材料、新成员家庭名单、分户申请单。

3、如果是离婚的要携带离婚证书。

4、当地派出所,审核通过,会向国土部门报备,完成相关文件。

5、然后村委会会在村里进行公示,如果没有异议,就算申请成功。


扩展资料

申请条件

第一、现有住房居住拥挤,并且宅基地面积少于宅基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自家的房子小,比规定的最小面积还要小的农户,也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第二、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孩子结婚这在农村是件大事,尤其是兄弟俩的,完全可以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建房结婚。

第三、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作为村里的一份子,不能影响村子规划改造的进程,搬迁的话,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可以放心的去申请。

第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而且确实在农村无住房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例如: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这个就没必要在解释了,说的很清楚了。

第五、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所规定其他条件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至于是什么规定政策,就需要多多关注政府网站具体的公布信息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宅基地证

回答(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通过村里同意,再到国土部门去办理。

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地农村宅基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再扩大。规划农村居民点选址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良田好土。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但是,山区因受地形和农业生产条件限制,可在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外分散建设住宅。分散建设住宅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从2005年起,各州(市、地)下达县(市、区、特区)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单独计列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逐步实行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供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超指标批地。各县(市、区、特区)每年应将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建设用地报备案,一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为适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特点,保证其用地依法、及时取得,维护其合法权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初一次性向有权一级政府(行政公署)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农用地转用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乡(镇)的农用地转用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农村村民申请在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申请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履行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占补平衡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督促乡(镇)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实施。

(六)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拟定的申请条件应进行公示,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申请条件应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八)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十)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一)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二)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迁村并点、旧村改造涉及腾宅还田的,对该农民新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占补平衡可实行计划补充。迁村并点、腾宅还田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在县级国土资源局检查、核实,报经州、市、地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可作为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组织或督促乡(镇)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县(市、区、特区)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三)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四)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回答(5):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此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除外规定,即农村村民不准使用或申请宅基地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二、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
  上文主要向大家介绍了申请农村宅基地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落实到行动中时,应该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具体细则,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流程为:
  1、村民向村民小组提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并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通过后,到村委会加具意见;
  2、村委会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及其他附件后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类别、土地权属、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并送当地国土所。
  3、国土所接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委会转申请人。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即加具意见并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4、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村委会公布。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便是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以及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等问题的相关介绍。农民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便可以申请,这是法律的规定。但这种申请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此外,如果农村里没有闲置的宅基地,即便申请了要满足不了要求。因此,申请宅基地不仅需要满足硬性条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还得保证该集体经济组织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供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