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互为相邻关系的当事人要提供通行,采光,流水等便利,并且不得对对方权利造成损害。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你可以要求其停止挖井,如果对方不积极处理的话,你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