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自建仓库一幢,购入工程物资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已全部

2024-11-06 0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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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建仓库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入专项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发生的物资领用及专项工程物资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工资费用等,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就是:200+34+50+8.5+36=328.5万元 ,其中耗用库存材料50万元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回答(2):

1、借:在建工程 2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2 000 000
2、借:在建工程 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000
3、借:在建工程 500 000
贷:原材料 500 000
4、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000
5、借:在建工程 36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60 000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200+34+50+8.5+36=328.5万元
6、借:固定资产 3 285 000
贷:在建工程 3 28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