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经法院裁定,结果被驳回诉讼费可以退么?

2025-04-07 14: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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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扩展资料:

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

未开庭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在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诉总费用是可以减半收取的,如果已经按照程序收取了诉讼费可以退回一半,如果是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本身就是按照减半收取的,所以这个时候不会再退还诉讼费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回答(2):

民事诉讼如果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可以全部退还,因为驳回起诉的案件,是不收诉讼费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回答(3):

因为。起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都被驳回。案件受理费。能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