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不给土地确权,合法吗

2024-11-12 11: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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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扩展资料: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参考资料:农村土地确权_百度百科

回答(2):

是不合法的、但村大队党支部小队组是党中央的基层行政区单位,不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也不具备土地所有资格只有县和县级以上、才能确认土地权属登记和颁新证书,但他们可以有完全具绝农民办不成登记的实权、还不犯法、最多谁也办不成对他们利大,说词是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来对坑体制改革,县乡镇的态度是统一,用土地权属来源等法律法规进行交谈,他们用行政文化说农民自然人无土地所有权,文件和法律包括土地证书和证书资料、用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书证明去申请他们说无法律效率等大活吓乎,向其他部门互推,跑死农民县乡等部门推不动了让你到大队乡镇盖章,大队说是你家的土地你怎不种。不种地不少衣食吃的还好、自行车换电车轿车手机了、还民衣食为天装穷,明知到农民就是农户就硬不向这说,说只能是农民集体就硬不说农民集体只能是农户土地所有权自然人,农民就永远到不了国家法定位置,他们有非法不犯法 有具绝农民合法的全权,公章,党中央的基层单位和国家的法律同样不负法律责任是统一的,因为那一部法律上也没有对法律负法律责任的责任人是谁赔偿责任,有人写法的人负还是审议通过的人共同负、还是那个立法单位负和国家财政负责赔偿,当然说什么写什么非法也是依法。如农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村大队行政土地所有权时的条件、是公买公卖等价交换按照章程上的价值兑现了没有?没有兑现事实也无兑现手续,一支空口文件就成了真正公有体制了,又一支空口文件田产宅田就成公有体形了,是民事责任,在非法写上是合法农户有什么办法?所以法律要有明确的赔偿人和赔偿的指定单位,才不会国法失信,村干部干吗要赖账,国法失信,干部必须腐败必须依法赖账才能生活的好。,

回答(3):

村干部不是土地确权机关,无权不给土地确权,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回答(4):

为什么不给确权?有些情况下是不能确权的,比如土地存有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不能确权的。如果是故意为难,那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投诉。因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回答(5):

诉讼确权家赐予农民土权村符合家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