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保修金和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区别

2024-11-23 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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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源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源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发包人按照总结算款数额的3%(建质[2017]138号出台前为5%)预留资金,该资金被称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与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期最长为2年,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最长也是2年。

回答(2):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启计算。有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不能低于规定。如防水的质量保修期最低为五年。
由上可以看出,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比缺陷责任期会晚一些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