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伤后提出辞职的,不影响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合上述条规,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不同,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也略有不同,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伤残鉴定后由社保局以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一同支付的。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上年平均工资则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工伤为一个月的上年平均工资,是在你辞职后由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的。
这些钱肯定不可能一次性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