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所以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不再互为继承人,养子女不得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点与继子女不同,继子女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互为继承人,但其与亲生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则根据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是否成人而有区分: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自当互为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已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恢复,则不得互为继承人。
如果亲生父母有遗嘱指定被他人领养的子女继承遗产,这孩子就可以依照亲生父母遗嘱办理继承。
如亲生父母没有遗嘱指定这孩子继承遗产,孩子对亲生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被领养的孩子也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被领养的孩子与领养的父母之间的领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他不再与亲生父母之间有亲子关系,所以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不能继承,但是可以通过遗嘱或遗赠的方式获得遗产。
不可以,按照收养法第23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里包括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