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单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扩展资料:
交单方式
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
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地点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交单
通常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对交单期会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会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在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根据UCP600第14条c项,包括提单在内的正本运输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内提交。
实践中,对卖方来说,在交单期内首次提交单据往往不是问题,但在首次交单后被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后,即使能够重新制作相关单据,卖方也不一定来的及在交单期内再次提交单据了。而一旦错过交单期,即便修改后的单据符合了信用证的规定,也不能得到支付。
扩展资料
就信用证的交单和交单期而言,除了天数以外,制约交单和交单期的还有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是国外的开证行,即使交单期规定的是21天(或者15天),受益人在国内提交单据时,都必须提前至少一周的时间交单,预留出议付行审单的时间,以及议付行向开证行快递单据的时间,也就是说,单据必须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到期日之前到达国外的开证行。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卖方没有预留足够的时间给银行审单的情况。一旦银行发现不符点,卖方重新制单的时间就会变得很紧张,卖方甚至根本没有时间重新制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在SWIFT信用证的48域中规定,如果不规定而又要求提交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中的运输单据的正本的话,交单期为运输单据日后21天内,但不管怎么样都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截止日(即31D所规定的日期)
惯例是提单日后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