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号令第三条
新年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包含跨年度的情况,比如13年11月到14年10月这12个月。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
公司13年11月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至2013年10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没超过500万标准,13年11月份不用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从14年2月到15年1月这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15年2月份应该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扩展资料: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号令第三条
新年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包含跨年度的情况,比如13年11月到14年10月这12个月。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
公司13年11月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至2013年10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没超过500万标准,13年11月份不用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从14年2月到15年1月这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15年2月份应该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对“年应税销售额”有明确的阐述:
(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可以归纳以下几个特殊的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号令第三条有详细解析。
新年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包含跨年度的情况,比如13年11月到14年10月这12个月
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年度。
公司13年11月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至2013年10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没超过500万标准,13年11月份不用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果从14年2月到15年1月这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超过了500万,那么15年2月份应该主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