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 一般性财产车辆保险当初走的是管理费用居多,收到赔款就冲管理费用一般是:
第一步,收到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第二步,确认赔款,刚才说过,赔款分很多类
借:其它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管理费用(应该专门有个二级科目)
第二种情况,人身伤害保险,当初福利及一些社保金因为可能会先挂在成本及费用中,到月底一并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当初做的时候就是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然后月底转入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
第一步,收到赔款和第一种情况相同;
第二步,当初已经作为职工薪酬,这次就是冲职工薪酬(无须考虑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
第三种情况保险赔款就是存货被盗,固定资产被损坏啦,无形资产被侵权啦,当初比方公司为某项无形资产或者固定资产投保具体分录也就不写了,大致也是一样,就是未确认损失前是挂待处理财产损益,确认再冲这个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保险公司一般十赔九不足的,待处理财产损益金额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大多数是不一致的,固定资产要考虑折旧问题,存货要考虑减值问题,无形资产要考虑摊销问题,如果是足额赔款还要考虑营业外收入问题
你们会计是做了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即将收到的款项视同当期费用的冲减,而不是视同损害的赔偿,这样是图方便,不算错帐,但是不符合经济业务本来内容。
按你们的业务实质,应该是在车祸后确认相应的损失,比如发生的修车费用,做
借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 现金等
实际收到赔偿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
实际赔款与确认的损失之间的差额,转为营业外收支。这是规范的做法,你们会计做业务应该比较熟练了,也就图方便,在不影响损益的情况下用了另外的方式来处理,有失会计工作的严谨性。
关于利息收入,你们会计是用原会计准则下的处理方式,按会计准则规定,收到的利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原准则下规定的分录是财务费用借方红字,而现行准则下则是财务费用贷方蓝字,不影响损益,只是个人习惯不同。
关于保险公司赔款会计分录应该这样:
保险公司赔偿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Other payables)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1、企业往往在财产清查中发现某项资产盘亏或毁损,在批准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批准后发现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2、举个例子:由于自然灾害企业存货毁损50000元 :
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0
贷:原材料等 50000
批准后,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为30000元,其他列为企业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 3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50000
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 -保险公司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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