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太平绅士分为官守太平绅士、非官守太平绅士、 新界太平绅士三种,三者只是在产生程序和条件上有差异, 于职能及地位上没有分别。 香港的太平绅士主要职责为巡视如监狱等羁押院所, 接受被扣留者的投诉, 避免惩教当局对扣留人士施行法院判决以外的刑罚。 太平绅士同时可监理和接受市民的宣誓和声明, 使该宣誓或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此范畴的工作中最为人所熟知的是于每次六合彩开彩搅珠时联同香港 赛马会受助机构代表负责监理开彩结果。 如同其他香港政府或前港英政府授予的勋衔一样, 获委任为太平绅士的人可在其名字后加上“JP”字样, 作为个人正式衔头之一部份。 在香港一般人视成为太平绅士为一种身份象征, 因此有不少社区人士皆踊跃捐款或担任公职, 以期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在过往,香港的太平绅士亦一如其他英联邦国家一样, 需要审理案件; 但现时其职能已被具有法律资历的全职裁判官所取代。 太平绅士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太平绅士的委任、职能、辞职及免任, 以及就附带或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97年5月30日] 1997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太平绅士条例》。 (已失时效而略去)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太平绅士”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根据第3(1) 条获委任的太平绅士﹔ “被扣留者” (detained person) 指附表1第II部指明的人﹔ “新界太平绅士” (New Territories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根据第3(2) 条获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 “谘询小组” (advisory panel) 指附表1第III部指明的小组﹔ “羁押院所” (custodial institution) 指附表1第I部指明的地方。 3. 太平绅士的委任 行政长官可不时按他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以下人士为太平绅士─ 担任公职而行政长官认为合适和适当的人﹔或 行政长官认为合适和适当的任何其他人。 政务司司长可不时按他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根据第(1)(b) 款获委任为太平绅士而他认为合适和适当的人为新界太平绅士。 根据第(1) 款获委任的太平绅士须在获委任后尽快在监誓员主持下作出采用附表 2所列格式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根据本条作出的委任的公告须在宪报刊登。 如属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公告须在第(3) 款提述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作出後始可在宪报刊登。 根据本条作出的委任不得在其于宪报公布之前生效。 4. 任期 太平绅士在下述情况下即终止担任该职位─ 其委任根据第6条被撤销﹔或 如属根据第3(1)(a) 条获委任的太平绅士,在他离开公职时。 根据第3(2) 条获委任为新界太平绅士的太平绅士如根据本条例终止担任太平绅士 ,即须终止担任新界太平绅士的职位。 5. 太平绅士的权力及职能 太平绅士的职能是─ 巡视任何羁押院所或探访任何被扣留者﹔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监理和接受声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职能﹔及 (如属根据第3(1)(b) 条获委任的太平绅士) 担任任何谘询小组的成员。 根据任何条例获委任或指定以履行第(1)(a)或(c) 款所指职能的太平绅士, 须行使该等条例授予他的权力和履行该等条例委予他的职能。 太平绅士须履行行政长官不时委予他的其他职能。 6. 撤销委任 行政长官可在下述情况下藉向太平绅士发出书面通知而撤销其作为太 平绅士的委任─ 该太平绅士在获委任为太平绅士後的任何时间, 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所涉罪行被判处监禁 (不论是否获得缓刑)﹔ 该太平绅士患有《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 所指的精神紊乱﹔ 该太平绅士在获委任为太平绅士之後的任何时间, 离开香港并连续6个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 但如他是因行政长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则属例外﹔ 行政长官经顾及公众利益及有关个案的一切其他情况後, 认为该太平绅士不再合适和适当继续获委任。 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载有关於撤销委任的理由的充分陈述。 根据第(1)款撤销委任一事须在宪报公告。 7. 辞职 太平绅士可随时藉致予行政长官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并自该通知上指明的日期起终止担任太平绅士,如没有指明日期, 则自行政长官收到该通知的日期起终止担任太平绅士。 8. 修订附表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而修订附表1。 9. 过渡性条文 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担任太平绅士职位的人在其委任条款及条件 的规限下,自本条例生效日期起留任太平绅士─ 如属官守太平绅士,犹如该项委任是根据第3(1)(a) 条作出并已生效一样﹔ 如属非官守太平绅士,犹如该项委任是根据第3(1)(b) 条作出并已生效一样﹔或 如属新界太平绅士,犹如该项委任是根据第3(2) 条作出并已生效一样,而本条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凭藉其职位而担任太平绅士的大法官、 地方法院法官 (包括地方法院暂委法官) 或裁判官在本条例生效时终止担任太平绅士。 在本条中─ “官守太平绅士” (Official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获总督委任为官守太平绅士的人﹔ “非官守太平绅士” (Non-official Justice of the Peace) 指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获总督委任为非官守太平绅士的人。 10.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1 [第2 及8 条] 第1部 羁押院所 《监狱条例》(第234章) 第23条所指的监狱或由香港惩教署署长所控制的任何其他院所。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 第13H条指定为羁留中心的地方。 根据《罪犯感化条例》(第298章)第11条核准的院舍。 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第16条指定的拘留地方。 第II部 被扣留者 《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处理)令》(第204章,附属法例A) 第2 条所指的被扣留者。 第III部 谘询小组 《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 第29B条所指的谘询小组。 附表2 [第3(3)条] 就职誓言 本人, 既获委任为太平绅士 { 谨此宣誓 _ } , 谨以至诚郑重声明及宣誓 本人定当维护香港法律,并且必定以太平绅士的身份, 忠诚尽实地为香港市民效力。 於19 年月日 宣誓 。 声明 ………………………… ………………………… 监誓员 ------------------------------ ------------------------------ -------------------- 附表3 (已失时效而略去)
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有效的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此外,相关的决策局或部门也可藉太平绅士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改善有关设施和服务管理的问题
一九九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对香港的颁授勋衔及委任太平绅士制度是否应该在回归后延续,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士认为,太平绅士制度可以保证一些热心于社会服务及有贡献之人士,继续协助政府执行施政。预委会最后建议,整体而言,太平绅士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委任太平绅士独立巡视有关机构,也有利于增强对有关机构的监管,提高公众对该些机构的信任,所以应该保留此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并于一九九七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香港法例510章),从而确定了太平绅士在香港回归后的法律地位。
太平绅士制度缘于十六世纪英国
有专门研究太平绅士制度的香港友好协进会主席李东海先生介绍,太平绅士制度,缘起于十六世纪前,是英国创立的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英文名称为:JUSTICES OF THE PEACE, 简称J.P., 译意是“和平公证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译为“太平绅士”。
在香港回归前的港英管治时代,太平绅士系由香港总督根据《英皇制诰》第14条的规定,委任对香港社会有“重大贡献之人士”(当然必须是亲英人士,如霍英东等虽然贡献重大也不被委任),以协助政府维持社会治安。政府遇有重大案件发生时,可指定一位或两位以上太平绅士,作为调查专员,以示主持公道。
香港首位华人太平绅士为法院陪审员
一八四三年,香港第一任总督钵甸乍,特选了44位英国人,组织成立了“英属香港治安委员会”,任命为第一批治安委员。后来易名为太平绅士,权力亦得到扩大。
早期被获委任的太平绅士,几乎全属英国人。直至一八八三年十二月,香港高等法院首位华人陪审员黄胜先生,才被委任为第一个华人太平绅士。黄胜早期留学美国, 一八四八年回港任《香港中外新报》首任主编, 后与王韬合办中华印务总局,翌年助王韬办香港首份华人独立创办的报纸——《循环日报》。此后,又有第一位华人立法局议员伍廷芳律师、首位获册封爵士的华人何启、保良局创办人韦宝珊等一批华人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李东海先生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九四八年及七十年代,港英政府为了舒缓当时裁判司法庭人手不足的工作压力,订立《裁判司条例》,首次赋予任选两位太平绅士组成初级法庭(即太平绅士法庭),并在联席主审案件时,代表政府执行等同裁判司的所有权力和司法权的任务。该事件开创了太平绅士直接参与司法裁判的先河。
回归后已委任八批太平绅士
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原有的太平绅士制度得以保留。回归前,太平绅士是由总督任命,回归后改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现行条例规定,行政长官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担任公职的适当人士为太平绅士;政务司司长亦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为新界太平绅士。
香港回归后的八年中,几乎年年都有人获委任为太平绅士。截止二○○五年七月止,行政长官已经委任了8批太平绅士,每次多则80名,少则50名左右,加上回归前任命的,人数可谓多不胜数。据李东海先生统计,截止二○○二年七月,全港共有现任太平绅士1,172名,其中非官守太平绅士827名,官守太平绅士(凡在政府内担任公职者,被称为官守太平绅士)345名。而到二○○五年七月,总计有1,400多名。
回归前,凡获委任为太平绅士者,均需宣誓效忠英廷,回归后则改为“维护香港法律,忠诚尽责地为香港市民效力”。
离港6个月或离开公职即终止职位
香港的太平绅士大致分为官守、非官守及新界太平绅士三种。前面讲过,官守太平绅士指担任公职的人士,其任期也只限于在政府服务期间,如果不再担任政府公职,其太平绅士的荣衔也就自动撤销。非官守指获行政长官委任的其它社会人士。而新界太平绅士则属非官守的另一类别,政务司司长就有权委任,目前的新界太平绅士多为回归前委任的,回归后尚未有新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
虽然太平绅士只是一个虚衔,一种荣誉,但也有一定的约束。《太平绅士条例》规定:有关太平绅士的撤职或请辞,行政长官可在下述情况下向当事人发出通知,撤销委任其为太平绅士:
1.获委任后在香港或任何其它地方被定罪,并就所涉罪行被判监禁。
2.患有《精神健康条例》所指的精神紊乱。
3.在委任期间离开香港连续六个月以上,但如有行政长官批准例外。
4.行政长官顾及公众利益及有关个案的一切其它情况后,认为该太平绅士已经不适合担任此职务。
此外,太平绅士本身也可以随时书面向行政长官请辞,而年龄达到七十岁以上的太平绅士可以不参与视察活动。
有巡视监狱、医院及接受投诉之职能
太平绅士的委任,不仅是为了表扬对公共服务作出贡献的人士颁授的一项荣誉,亦委以一种职责,太平绅士的职责与权力是什么呢?
太平绅士是个体面的荣誉称号。早先的太平绅士皆是港英政府看重的人士,有制止各种非法集会、下令拘捕、入屋搜查以及签发拘票、主持声明、接受投诉及视察院所、监狱等多项权力与职责。在香港的历史上,太平绅士曾经拥有过司法大权。
李东海先生回忆,早在五、六十年代,当时香港没有今天这么多法官,所以一些民事案件就交由太平绅士审理。比如一些不法市民在街头随便丢垃圾被警察抓到,根据法律是需要开庭判罪的。但那时因为没有那么多法官,港府就将这类小型民事案交由太平绅士来审理。具体做法是,由二名太平绅士与一名官守律师组成一个独立小法庭,对一些随便扔垃圾,随地吐痰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是判罚款还是坐监完全由二个太平绅士决定。
除做法官外,太平绅士还有签署拘捕令的权力。李东海先生举例表示,为了防止个别警察进行私人报复随便抓人,法例规定,任何警务人员以疑犯有神经病为由抓人,必须有该区最少一名太平绅士的签名认可才可抓人。除此以外,太平绅士的权力还包括为申请会计师、律师、核数师申请牌照之人士签名以及香港以外人士来香港居留、内地人来港定居、投资、上市等事项之签名,只有太平绅士签名有关部门才会受理。但这些权力现在(有的在回归前)已经没有了。
回归前后太平绅士之权力差异
回归后,虽然有所调整,但太平绅士仍有一定权力及职能。
按照《太平绅士条例》的规定,太平绅士的主要职能是巡视监狱、羁留中心及其它场所包括医院、感化院、老人院等。通过巡视及接受投诉以确保这些部门的有效管理及合理服务,更可以确保不会有任何人士被不公平对待或被剥夺合法权力。具体职责与权力为:
1.接受与监理有关人士的签署申请、宣誓及声明等。
2.签发令状或命令。当太平绅士接到投诉,且投诉人要求他们签发传票或令状时,太平绅士首先应查看投诉内容是否合理及合法,尤其是签发拘捕令时必须符合:有关投诉必须书面提出;有关投诉必须经过宣誓,宣誓后必须对投诉事项的真相作证;投诉人已在投诉书上以惯常签名方式签署;应在投诉书上签注,证明投诉人已在投诉书注明的日期和地点在他面前宣誓。
3.巡视指定机构。香港太平绅士的主要职务是巡视指定机构。巡视活动包括由两名太平绅士(官首非官守各一)同往监狱、羁留中心、劳役中心、医院等机构进行法定及行政访问。巡视是透过独立巡视的制度及事先又不知会被访机构的巡视时间,以确保住在上述地方人士的权利受到保障。
在委任方面回归前后的不同之处是,回归前一般一年委任二次,有时三次,但每次都只有十几个,有时一个(一般为官守),回归后一年一次,都在七月,一次多则七、八十个,少则也有五、六十个。李东海先生对此表示,如此委任下去,担心太平绅士愈来愈多有滥的趋势,他个人认为还是严格一些好。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也译作治安法官)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成为太平绅士无须任何学历或资格认证要求。
太平绅士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成为太平绅士无须任何学历或资格认证要求。香港的太平绅士分为官守太平绅士、非官守太平绅士、新界太平绅士三种,三者只是在产生程序和条件上有差异,与职能及地位上没有分别;而上述三种头衔一直使用直至回归前最后一次授勋。回归后为了反映与殖民地时代的区别及不同,在回归后进行第一次授勋前夕宣布作出变革。并在原先的三种头衔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分类,以确保凸显授勋者所接受头衔的先后次序及重要性。
也叫治安法官,是一种源于英国,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成为太平绅士无须任何学历或资格认证要求。现时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皆有太平绅士制度,但各地区对太平绅士的定义和要求皆有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