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和儿媳欠债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当抵押法院会执行父母的房子吗?

2024-11-30 10:33:2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儿子和儿媳欠债在未经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当抵押属于无效抵押,法律不支持这种抵押,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父母的房子。

  如果该房产是张某父母的,张某和王某未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并经签字确认,抵押是无效的,法院无权执行该房产。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是父母书面授权儿子儿媳妇拿户产做抵押,或者自己提供的房产证担保,法律也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虽有上述授权或授意,但是,是在协迫,非真实意思,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回答(2):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果没有办理他项权登记,又没有权利人签署抵押合同,则抵押无效,我国法律无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的规定。法院也无权处置。

回答(3):

张的父母签署担保合同没有,签了就有效。而且该借款是儿子和儿媳一起借的,还也该两个人还,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回答(4):

  1. 如果该房产是张某父母的,张某和王某未经房产所有人同意,并经签字确认,抵押是无效的,法院无权执行该房产。

  2. 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3. 如果张某和王某的财产,不及债务,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债务。

  4.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如果王某的公婆是自己提供的房产证担保,但不是真实意思,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