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2024-11-28 12:30:1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也就是说,此时手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只有保险公司才有权利向乙索要手机。

回答(2):

甲没有权利向乙索要手机,但是可以把这是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去向乙要回手机。然后甲退还保险公司的赔付,重新拿回自己的手机。
如果甲擅自要回手机而又不告知保险公式,就会被嫌疑犯了保险欺诈罪。

回答(3):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适用的是补偿原则,甲由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就不再享有手机的权利,该手机权利转移到保险公司,甲不能请求乙归还。但是也不意味着乙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权利,保险公司有权向乙要回手机。
希望能帮到您。

回答(4):

甲有权索要,当然乙也不能已任何理由拒绝归还,至于归还后会手机的归属保险公司有权利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