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审理阶段,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但对于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及法院审查后,也是可以由法院调查的。但到了执行阶段,执行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在执行阶段,法院不仅应当进行财产调查,还需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执行阶段,除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外,申请人也有义务配合法院开展调查。如果发现对方有工资收入,不需要必须提供对方工资卡账号,而是提供工资收入线索,该线索至少要明确工作地点和收入方式,当然越详尽越好,法院应当对线索进行调查。
===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卡,应该已经被查控过了。但工资收入不一定进银行卡,所以说工资收入线索还是有必要提供的。
===当法院穷尽了法定的调查手段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时,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经申请人申请,或者法院自行决定,对案件恢复执行。
需要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能提供对方账户的信息,法院也可以查询。采纳谢谢
已经申请执行立案了,银行存款,房子,车子这一类常规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主动去查询。
一般银行账户,车,房这几样法官都可以在系统上直接查,你提不提供问题不大。关键是一些其他财产,你有线索的话就尽量提供吧。
不需要你提供银行卡信息,现在存款都是实名制,法院很容易就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