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2024-11-22 0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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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办事处和街道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自我国《民法典》生效后,新增加一项规定,也就是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立法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下,为避免夫妻当事人轻率离婚,而在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一定时间内撤回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的第一个三十日,这个三十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三十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本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的第二个三十日,这个三十日是可变期间,即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北京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您: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回答(2):

回答(3):

起诉离婚本身就是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采取的离婚方式。原告在提起离婚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应该离婚的事实证据。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作出判决。
  离婚属于人们生活中的大事,法院在审理和决断中都会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判决离婚。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做撤诉处理,撤诉六个月后一起重新起诉离婚;让双方在六个月内的时间重新冷静思考再一次决定是否离婚;但是,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庭审前,一般都会先行调解,只要调解无效,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以挽回的余地,法院会做出离婚判决。如果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处于非常强烈的情绪冲动中,不能确认感情真的已经破裂,有回旋的余地,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中不予判决离婚。

回答(4):

离婚是公民的自由,因此只需带上起诉状以及相关的材料即可起诉,无需对方同意。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评论或私信戳我。

回答(5):

如果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存在下列情形,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可以强制判处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