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规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不见得是职工代表。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是提名后协商产生或者选举产生的,对候选人必须是职工代表没有这样的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作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没有这样的规定。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因此,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是提名后协商产生或者选举产生的,对候选人必须是职工代表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