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专门去管这个的人,毕竟要查一家企业是不是骗人很麻烦,这么大量的东西必定会有漏洞,再说了电视需要广告的费用来维持。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假货泛滥是一个必然过程。早期美国有过假酒,那是为了逃避政府法律和获取高额利润。台湾经济发展过程也和假货分不开,就是所谓的仿制品;或可以称之为盗版。
今日中国的假货,当以假食品为首要。那些通过掺假和使用化学成分去改变食品成分和质量的假食品,远比所谓广告上推销的假产品的危害大得多。因为,假产品最多让人丢掉金钱,而假食品却使人丢掉健康甚至生命。
为了催进经济发展而不择手段是一个常见现象。人们为了更快更多的获取利润而采用夸大其词或似是而非地弄虚作假的手段,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为了催进发展。
当商品寿命人为地缩短,购买频率必然加大,货币流通必然加快,经济必然强劲。当然,这听起来似乎没有为消费者的利益留有貌似合理的空间,但在民间拥有一定购买力的前提下,货币流通便占据了更为重要的位置。
由此说来,电视台为了谋利而造假也好,所谓的政府无人过问也好,在强劲的发展势头影响下,都显得无关紧要了。
现实中,人们会去抱怨那些无良现象,但在仍要生存的大前提下,依然会自然而然地去购买那些良莠不齐的生活必需品,哪怕蒙受被骗之辱。
广电总局已经发现这个问题了。已经出台了一套规范。明年的1月1号执行。到时候应该会有所好转的。我去广电吧那个复制过来了。你看看。。【不属没人管,而是人有合法的执照。你拿人家有什么办法。再说。谁不想赚钱啊】
2010年01月01号
据悉,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节目自然段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顺延播出。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了给电视插播广告“戴紧箍咒”外,国家广电总局还出台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中将禁止出现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等内容,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声讯服务等7类广告也被喊停。
电视广告骗人不真实,买了知道上当了。应当起诉电视台,电视台是政府办的应该宣传党和国家政策的。现在是广告骗人的。政府部门应该怎么管理.再有宣传不实不是广告公司问题是电视台有问题,应该追究电视台。
电视台,只是顾着收广告费,哪里管它是否违法,骗人又与他有何干,先收了钱花着用着,更何况有些东西都是他们宣传出来的,闹出事来钱也不会退,接下来再把产品搞臭钱也不会臭!
在这个只追求利益的社会,只要给钱,什么都干。每年3:15走过场打假。什么人民利益无小事,什么人民生命高于一切,都是给别人听的。现在应该是金钱利益无小事。出了事,查一查,找个替罪羊,不出事,你拿钱,他拿钱,大家都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