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3、从近几年来北京(如大兴及顺义)、黑龙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
也有个别案例认定,涉案房产交易时(2003年)没有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均无对购买年限及购买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而且,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4、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议,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有效。
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税目的,将交易价格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但是应纳税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税款,并缴付滞纳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单独适用。按说理顺序又具体分为,一种是先列举诚信原则,再按照该原则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再对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进行评价。二是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共同适用。
共同适用按照诚信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关系又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将诚信原则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准;
第二种是将其他法律规范作为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的标准。
必须是补交了土地金后获得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在买卖过程中的合同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