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到时法院会判要付利息的吗

2024-11-15 17:21:5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是视为不收取利息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超期的,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2):

对于借款期内的利息未约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法院不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借条未约定利息 诉讼利息未获支持

2015年12月17日,魏某与张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并为赵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魏某、张某未依约还款,故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借条为证。

被告魏某、张某对原告赵某所诉的借款无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魏某、张某对借条上的本金予以认可,但否认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赵某虽然提交了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魏某、张某也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予以否认,赵某无其他证据对利息部分予以证实。

故法院判决支持赵某对借款本金的诉请,对赵某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网-以案说法|借条未约定利息 诉讼利息未获

回答(3):

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也有承担利息的标准,按银行定期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四倍

回答(4):

自然人之间也就是个人之间借贷,借条上没写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公司之间借贷,没写利息,以银行利息算。

回答(5):

如果没有写明不要利息的话,那法院会根据银行同期的利息来计算,还是会判利息的,望采纳。